序 言
湖北工程学院溯源于1943年创办的湖北省立第三师范学校,历经孝感师范学校、孝感大学、武汉师范学院孝感分院、孝感师范专科学校、孝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发展阶段,1986年与湖北职业技术师范专科学校(前身为华中农学院孝感分院)合并,1999年建设部南方城乡建设学校(又名孝感市建筑工程学校)整体并入,2000年3月更名为孝感学院,2011 年12月更名为湖北工程学院。
学校秉承“严以治学,诚以立身”的校训,坚持应用型、地方性、综合性的办学定位,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服务荣校”的发展战略,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精心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流应用型人才,努力建成工程教育卓越、办学特色鲜明的国内应用型一流大学。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学校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beu.cn(公网)和www.hbeu.edu.cn(教育网)。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由湖北省教育厅主管。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
第四条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按照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完善学校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内部招生结构和比例;
(四)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六)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机构及人员配备,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原则,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和使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教育协同发展。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计划招生,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学、农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按照“建强工科、厚实农师、发展医科、多元协同”的学科发展定位,构建基础突出、优势明显、特色鲜明、交叉融合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并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规划和调整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教育教学制度建设、教育教学效果等进行监测、督导与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依托学科优势,凝练办学特色,努力构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体系,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积极推进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孝感市、湖北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以红色文化、中华孝文化为特色载体,构建特色校园文化,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推动文化建设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历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根据批准权限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与国际化发展,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学生、教职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参与国内外学习与交流;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各类资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团活动、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开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教育,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分及其他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等三类岗位人员组成,专任教师是教职工的主体。学校推进岗位设置改革,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做有理念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 “四有”好老师;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强化建立完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待遇,充分发挥离退休同志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指导学院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支持无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参与学校治理。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学校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并履行职责,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等。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工作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三十二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争创国内应用型一流大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湖北省纪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北工程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政治监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授权,可承担有关职责。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共青团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对青年学生的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六)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学生社团等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为主体、院为实体”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进行宏观管理,保障和支持教学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激发教学学院办学活力。教学学院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二)依据学校规定的原则,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四)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学院教职工的考核,提出本院教职工聘任与解聘意见;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教学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应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学院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学院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四)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教学学院院长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教学学院院长向学院师生员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教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具有人才培养任务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单位,享有与教学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依托相关教学学院,设置系(部)和科研机构,承担相应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立管理服务部门或内设机构,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按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实体,依法履行监管等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按照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依法开展合作办学或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依法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水平以及学术道德等事项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五)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和奖励;
(六)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就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八)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指导、评价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决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三)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价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开展教师晋升职称教学评审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材委员会。教材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教材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统筹全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审议全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和选用情况;
(三)指导检查各教学学院教材建设、遴选、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材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校友、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曾在湖北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湖北工程学院校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湖北工程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办学实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立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和使用权,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有效使用。
(一)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的保障服务。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中英文校名、标志性建筑图书馆、体现学校文化特色的春晖湖和学校创建时间等元素组成。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长240公分,宽160公分,分红、蓝两种底色,旗面左上角是学校徽志,正中是白色校名。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严以治学,诚以立身”。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我们飞翔》。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11月16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审定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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